《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油脂油料产品管理要求调整说明

各有关企业:   自2022年1月1日起,《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以下简称“大宗系统”)对大豆、豆粕、油菜籽、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的管理要求做出如下调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对大豆税

各有关企业:

 

  自2022年1月1日起,《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以下简称“大宗系统”)对大豆、豆粕、油菜籽、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的管理要求做出如下调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对大豆税号做出调整,取消旧税号12019010(黄大豆),增加新税号12019011(非转基因黄大豆)、12019019(其他黄大豆)。新税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大宗系统已于1月1日在系统中对大豆税号做相应变更。旧税号不能再用于大宗系统的合同申请。

 

  2. 所有报告种类在“新签合同”环节要求上传合同文本(此前大豆已做要求)。

 

  3. 所有报告种类在“实际到港”环节要求上传提单文本。

 

  以上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如存在操作问题,请联系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客服(010-67870108)。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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