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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49号),涉及我区24家经营企业。现将其中5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49号),涉及我区24家经营企业。现将其中5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巴扎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7日,在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巴扎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乌鸡(购进日期:2019-08-16),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990.2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8号的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巴扎店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2019-08-16)共计20kg,进货地点为新疆王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价格为36元/kg,销售价格为39.8元/kg,货值金额为796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乌鲁木齐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购进该批次乌鸡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8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天山区农业农村局。

 

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新兴街店经营的生鱼(黑鱼)和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6日,在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新兴街店抽检了两批次样品,分别为生鱼(黑鱼)(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和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经检验,该店经营的生鱼(黑鱼)(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规定,检出值为34.9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该店经营的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926.6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164号的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新兴街店,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由新疆海诚和商贸有限公司供货的3条生鱼(黑鱼)(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3条,共6kg,购进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为56.8元/kg,货值金额237.14元;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由昌吉市康源养殖场供货的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8只,共9kg,购进价格为22元/只,销售价格为43元/kg,货值金额292.17元。因案件性质相同,办案单位对这两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并案处理,经过现场核实,生鱼(黑鱼)(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由承检机构采样2条,共计3.182kg,剩余1条(2.818kg)于当日退回新疆海诚和商贸有限公司,并由新疆海诚和商贸公司自行销毁处理;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由承检机构采样4只,共计4.748kg,剩余4只(4.252kg)于当日退回昌吉市康源养殖场,昌吉市康源养殖场已自行处理完毕。

 

该企业销售不合格生鱼(黑鱼)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企业销售不合格乌鸡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新兴街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生鱼(黑鱼)和乌鸡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生鱼(黑鱼)和乌鸡的检验报告,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1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

 

三、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城经营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7日,在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城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黑鱼(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7),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规定,检出值为14.1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989号的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城销售的黑鱼(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7)共计12kg。该批次黑鱼由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城联营单位新疆海诚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从供货商新疆信如齐合水产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共采购黑鱼98kg,并于2019年8月16日,将其中5条黑鱼配送至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城。该批次黑鱼,进货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为68元/kg,货值金额为816元。经过现场核实,黑鱼(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7)由承检机构采样3条,剩余2条于当日报损未售出。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城在购进上述批次的黑鱼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黑鱼的检验报告,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下架、停止销售该商品,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的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1月21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四、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超市经营的生鱼(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7日,在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超市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生鱼(黑鱼)(购进日期:2019-08-17),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规定,检出值为62.1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559号东方智慧园商住小区一期底商1、2、3、4号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超市销售的从乌鲁木齐润泽优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生鱼(黑鱼)(购进日期:2019-08-17)共计10kg,进货价格为28元/kg,销售价格为56元/kg,货值金额为560元。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生鱼(黑鱼)(购进日期:2019-08-17),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超市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生鱼(黑鱼)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的把好进货查验关,将联营商户的资质和产品报告明示于货架一侧,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1月26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五、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经营的营养蛋(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6日,在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营养蛋(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5),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1.3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316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销售的从安宁渠路80号豫园春市场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小王鸡蛋店购进的营养蛋(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5)共计80kg,进货价格为9.5元/kg,销售价格为10.5元/kg,货值金额为760元,获取违法所得840元。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营养蛋(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5),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店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做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涉案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给予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在得知销售的营养蛋(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保证在今后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应商资质,索要产品检验报告,建立台账,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2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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